关于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移交有哪些具体的规定?
根据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》的要求:
1、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,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。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,应当限期补充。
2、停建、缓建工程的档案,暂由建设单位保管。
3、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,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。
4、对改建、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,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、施工单位据实修改、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。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,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,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。
5、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,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,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,按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》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。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,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。
6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、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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