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城乡规划法》解说三:一级政府、一级规划、一级事权
《城乡规划法》确定的法定城乡规划体系,体现了一个突出特点,即一级政府,一级规划、一级事权,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。规划作为政府的职能,第一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,第二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权。如果把城镇看做空间上的一个点,把国家、省、县看做空间上的一个面,则可把城市、镇、村庄的规划理解为对点上建设的管理,把国家、省、县的规划理解为是从面的层次上协调若干点上的建设开发活动。两方面的职责都是不可缺少的。
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,也同样存在点与面的关系。市县政府需要协调乡镇的发展,省(自治区)政府需要协调市县的发展,中央政府需要协调各省区的发展。各级政府都要从实施科学管理的需要出发,制定和实施本级政府的规划。国家、省、县要制定协调多个次一级行政地域单元空间发展的城镇体系规划,市、镇、乡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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