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晓军委员:
你提出的“禁止对临街砖混结构一楼改造成商业门面”(第99号提案)收悉,现答复如下:
一、建设项目在进行竣工规划验收时,我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逐一核实,建筑物若改变使用性质,必须恢复原使用性质才能核发《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》。
二、建筑物交付使用后,单位或个人私自将砖混楼房一层改建成商业门面对外出租经营,省市对此没有相关的管理规定,《庆阳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》要求,环保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用于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,要停止办理环保许可审批手续;住建部门不得为有违法建筑的建设项目办理房屋登记、抵押、变更、转让评估、施工许可等手续,对建设工程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,依法予以行政处罚;消防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验收或许可手续,已办理的要依法撤销;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用于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,要停止办理工商登记手续,已办理营业执照的,要暂缓验照或年检(如发现以提供虚假信息取得营业执照的,直接吊销营业执照)。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落实,改建的商业门面无法对外出租经营,改建行为就会得到制止。
三、去除原有房梁改为窗门,使整个楼房失去强有力的支撑,会引起塌方的隐患的问题,我局已向建筑业管理局反映了此问题。另外,被改建的砖混楼房利害关系人发现违规改建行为时,除向建筑业管理局等部门反映外,还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避免发生安全事故。
感谢你对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,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。
庆阳市规划局
2016年5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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